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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99年12月29日童托字0990056572號函修正
一、 依據:
行政院99年12月22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 目的: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 辦理單位:
(一)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
四、 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二) 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檔案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三) 第三胎以上家庭:
1.第三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三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檔案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五、 申請方式及應備檔案:
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檔案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檔案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檔案。
(一) 一般家庭:
1. 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 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份證影本。
3. 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總所得檔案:
(1) 有納稅資料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檔案,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2) 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所得資料,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6. 就業證明檔案:
(1) 有納稅資料者: 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檔案;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2) 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需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 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檔案: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 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6。
2. 家庭狀況證明檔案: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檔案、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檔案(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三) 第三胎以上家庭:
1. 第三胎以上一般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 第三胎以上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3) 家庭狀況證明檔案: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檔案、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檔案(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六、 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檔案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 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三) 申請人於每月25日前備齊且送達者於次月進行資料比對及審核。
(四) 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七、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檔案,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991229修正)

 

相關連結: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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