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施 剖 腹 產 術 者 , 不 需 隔 太 久 才 可 懷 孕 , 有 人 以 為 曾 施 剖 腹 產
術 需 至 少 二 至 三 年 以 後 才 可 以 再 懷 孕 , 其 實 完 全 不 確 。 因 為 腹
部 傷 口 在 三 數 星 期 後 即 完 全 愈 合 。 而 子 宮 之 傷 口 亦 在 數 星 期 內
完 全 愈 合 。 只 要 在 產 後 檢 查 時 醫 生 認 為 生 殖 器 官 已 完 全 回 復 正
常 , 即 可 再 懷 子 , 對 子 宮 及 其 他 生 殖 器 官 皆 沒 有 壞 影 響 。
一 般 我 們 是 建 議 產 婦 胎 與 胎 的 間 隔 最 好 是 在 半 年 致 一 年 以 上。
其實不管採用何種方式生產....去產後的休養都是需要時間的....
去除傷口癒合的時間....子宮也是需要休息.....加上懷孕其間賀爾蒙的變化...
也是需要時間去恢復
因此醫生們才會建議2胎的間隔致少要在半年以上
這種說法並不是只因剖腹傷口訂定的....而是從生理和心理各方面去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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