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日期:2011/04/09
- 1月 15 週六 201122:06
媽媽寶寶聯歡大會 爬行賽 (台北)
http://www.parenting.tw/
活動日期:2011/04/09
活動日期:2011/04/09
- 1月 15 週六 201122:04
兔兔運動會 (台北)
http://www.skm.com.tw
活動日期:2011/01/22~1/23
活動日期:2011/01/22~1/23
- 1月 15 週六 201121:51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2011-1-1
一、計畫緣起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變遷,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教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幼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教育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助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之模式,編列預算並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低收入戶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費用。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之受教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規劃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托教補助。
二、實施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之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申請托教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補助,且補助金額較高者,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五、本計畫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二)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部分,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第一學期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當年度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當年度第一、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三)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審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完成後,應自行核定;未受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申請案件經核定,符合規定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予申請人。
(五)申請人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向幼童就讀(托)園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六)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三十日以前送園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七)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由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助款。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停發本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餘款分別彙送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相關連結: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變遷,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教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幼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教育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助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之模式,編列預算並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低收入戶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費用。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之受教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規劃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托教補助。
二、實施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之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申請托教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補助,且補助金額較高者,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五、本計畫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二)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部分,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第一學期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當年度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當年度第一、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三)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審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完成後,應自行核定;未受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申請案件經核定,符合規定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予申請人。
(五)申請人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向幼童就讀(托)園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六)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三十日以前送園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七)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由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助款。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停發本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餘款分別彙送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相關連結: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 1月 15 週六 201121:34
2011-1-1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99年12月29日童托字0990056572號函修正
一、 依據:
行政院99年12月22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 目的: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 辦理單位:
(一)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
四、 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二) 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檔案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三) 第三胎以上家庭:
1.第三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三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檔案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五、 申請方式及應備檔案:
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檔案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檔案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檔案。
(一) 一般家庭:
1. 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 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份證影本。
3. 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總所得檔案:
(1) 有納稅資料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檔案,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2) 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所得資料,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6. 就業證明檔案:
(1) 有納稅資料者: 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檔案;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2) 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需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 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檔案: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 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6。
2. 家庭狀況證明檔案: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檔案、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檔案(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三) 第三胎以上家庭:
1. 第三胎以上一般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 第三胎以上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3) 家庭狀況證明檔案: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檔案、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檔案(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六、 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檔案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 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三) 申請人於每月25日前備齊且送達者於次月進行資料比對及審核。
(四) 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七、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檔案,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991229修正)
相關連結: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99年12月29日童托字0990056572號函修正
一、 依據:
行政院99年12月22日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 目的: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 辦理單位:
(一)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
四、 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二) 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檔案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三) 第三胎以上家庭:
1.第三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三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檔案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五、 申請方式及應備檔案:
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檔案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檔案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檔案。
(一) 一般家庭:
1. 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 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份證影本。
3. 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總所得檔案:
(1) 有納稅資料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檔案,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2) 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所得資料,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6. 就業證明檔案:
(1) 有納稅資料者: 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檔案;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2) 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需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 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檔案: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 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6。
2. 家庭狀況證明檔案: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檔案、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檔案(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三) 第三胎以上家庭:
1. 第三胎以上一般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 第三胎以上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檔案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3) 家庭狀況證明檔案: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檔案、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檔案(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六、 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檔案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 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三) 申請人於每月25日前備齊且送達者於次月進行資料比對及審核。
(四) 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七、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檔案,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991229修正)
相關連結: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 1月 15 週六 201121:23
2011年 生育給付簡介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 1月 15 週六 201101:48
各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各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縣市別
補助金額
洽詢單位
大台北地區
台北市
每胎20,000元(明年1月起施行)
社會局02-27256969
台北縣板橋市
每位婦女補助2,000元(生育補助和孕前檢查擇一申請)
市公所02-29686911轉447
台北縣三重市
每胎補助3,000元。
市公所02-29862345轉178
台北縣新莊市
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計算單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補助金每人3,000元。
市公所02-29929881轉225
台北縣新店市
每胎補助3,000元。
市公所02-29112281轉1201
台北縣永和市
每位新生兒10,000元。
市公所02-29282828轉184
台北縣蘆洲市
每胎1,000元提貨券及1份禮盒。
市公所02-22811484轉203
台北縣五股鄉
每胎補助提貨券2,000元。
鄉公所02-22916051轉120
台北縣泰山鄉
每胎補助3,000 元。
鄉公所02-29009551轉1135
台北縣林口鄉
1胎10,000元,雙胞胎20,000元。
鄉公所02-26033111轉221
台北縣八里鄉
每胎補助10,000元。
鄉公所02-26102621轉230
台北縣石碇鄉
每胞胎補助20,000元。
鄉公所02-26631080轉232
台北縣萬里鄉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0元。
鄉公所02-24922064 轉104
台北縣雙溪鄉
每胎補助5,000元。
鄉公所02-24931111 轉51
台北縣貢寮鄉
單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20,000 元。
民政課02-24941601-5轉216
桃竹苗地區
桃園縣桃園市
每胎補助5,000元。
市公所03-3348058 轉1200
桃園縣中壢市
社會課?4271801分機4110?
桃園縣平鎮市
1.第1胎補助3,000元,第2胎補助3,000元,第3胎補助5,000元。2.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市公所03-4572105轉2205 或2216
桃園縣龜山鄉
每 1 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 個之限制。
鄉公所03-3203711轉308
桃園縣新屋鄉
每胎補助3,000元。
鄉公所03-4772111轉238
桃園縣觀音鄉
每1胎5,000 元。
鄉公所03-4732121轉220
桃園縣大溪鄉
1.第1胎補助3,000元;第2胎補助5,000 元;第3胎補助8,000 元。2.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鎮公所03-3882201轉219
桃園縣蘆竹鄉
每1胎5,000元。
鄉公所03-3520000轉165
桃園縣楊梅鎮
桃園縣復興鄉
1.每1胎補助12,000元,不受胎數之限制。但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2.前項補助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胎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鄉公所03-3821500轉121
桃園縣八德市
每1胎補助3,000元。
市公所03-3683155轉243
桃園縣大園鄉
每1胎補助5,000元。
鄉公所03-3842494
桃園縣龍潭鄉
每1胎補助3,500元,最多補助2次。
鄉公所03-4793070轉229
新竹縣
每生育1胎補助10,000元,補助金額以胎計。
社會處03-5518101轉3168
新竹市
生育1胎15,000元;第2胎20,000元;第3 胎以上25,000元;雙胞胎50,000元;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
社會處03-5216121轉307
苗栗縣
每胎補助30,400元(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社工科)
037-320135
宜蘭花連台東地區
宜蘭縣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10,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社會處03-9328822轉252
宜蘭縣礁溪鄉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比例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鄉公所03-9881311轉303
宜蘭市
婦女生育第3胎以上,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 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5,000元。
市公所03-9325164 轉504
宜蘭縣三星鄉
每人補助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鄉公所社會課03-9892018轉265
宜蘭縣羅東鎮
鎮公所社會課03-9545102轉253
宜蘭縣五結鄉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宜蘭縣南澳鄉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南澳鄉公所民政課03-9981915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碧候村辦公處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03-9985112
宜蘭縣大同鄉
鄉公所社會課03-9801004轉131
花蓮縣秀林鄉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鄉公所社會課03-861211
花蓮縣光復鄉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3.婦女生育雙胞胎補助10,000元;生育3胞胎以上者,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鄉公所03-8702207
台東縣
社會處婦幼科089-348418或089-326141轉286
台中彰化地區
台中縣龍井鄉
1.每位產婦致贈6,000元媽媽營養金及新生兒用品禮盒乙份。
2.出生嬰兒為多胞胎者,媽媽營養金及新生兒用品禮盒均各依胎數等倍發給。
鄉公所04-26352411轉242
台中縣大肚鄉
產婦及新生兒慰問品各乙份。
台中縣和平鄉
鄉公所民政課04-25941501轉126
台中縣沙鹿鎮
新生兒禮金1,000 元。
鎮公所04-26634136
台中縣烏日鄉
3,000元。
鄉公所04-23368016轉132
台中縣潭子鄉
禮品乙份。
鄉公所04-25331160轉161
台中縣清水鎮
鎮公所04-26270151轉270
台中縣大甲鎮
新生兒禮金1,000元。
鎮公所04-26872101轉 108
彰化縣政府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社會處婦幼科04-7264150轉0766
彰化市
社會課04-7222141
彰化縣鹿港鎮
每名嬰兒補助3,000元。生產第3名嬰兒者補助6000元。
鎮公所社會課04-7772006轉180
彰化縣員林鎮
鎮公所社會課04-8347171轉118
彰化縣北斗鎮
每胎發放生育賀品乙份(雙胞胎發放兩份)。
鎮公所社政課04-8884166轉35
彰化縣和美鎮
每胎發放生育津貼5,000元。
鎮公所04-7560620轉255
彰化縣田中鎮
鎮公所社政課04-8761122
彰化縣社頭鄉
每胎發放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按新生兒數增給。
鄉公所04-8732621
彰化縣竹塘鄉
每胎10,000元。
鄉公所04-8972001轉112
彰化縣線西鄉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鄉公所社政課04-7584012轉133
彰化縣芳苑鄉
鄉公所04-8983589轉62
彰化縣伸港鄉
每胎補助5,000元。
鄉公所047982010轉157
彰化縣芬園鄉
每胎補助3,000元。
鄉公所社政課049-2523968
雲嘉南地區
雲林縣
每1位新生兒補助6,000元。
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05-5336506轉6227
雲林縣麥寮鄉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鄉公所05-6932859
雲林縣麥寮鄉
鄉公所05-6932859
嘉義市
每生育1胎補助3,600元,雙胞胎10,000 元,3胞胎以上(含3胞胎)20,000元。
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5-2288420
嘉義縣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社會處婦幼福利科05-3620900轉212
嘉義縣梅山鄉
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鄉公所05-2622121轉163
嘉義縣義竹鄉
每胎補助2,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鄉公所05-3413512~4
嘉義縣東石鄉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鄉公所05-3732201
嘉義縣阿里山鄉
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鄉公所05-2562547轉174
嘉義縣大埔鄉
鄉公所05-2521310轉11
嘉義縣鹿草鄉
婦女生育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10,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鄉公所05-3752711
嘉義縣大林鎮
凡經本所審核通過者,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依數加倍發給。
鎮公所05-2653211轉1
嘉義縣朴子市
市公所05-3795102轉56
台南縣/市
已於96年度起停辦婦女生育補助。
社會處福利科06-6334952
高雄縣市
高雄縣林園鄉
每胎補助5,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鄉公所社會課07-6412511
高雄縣大社鄉
每胎補助3,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鄉公所社役課07-3513309
高雄縣大寮鄉
1,000元禮品乙份。
高雄縣鳥松鄉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依倍數發給)。
鄉公所社會課07-7314191
高雄縣仁武鄉
鄉公所社會課07-3727900
高雄縣大樹鄉
每胎補助3,000元~6,000 元(視財源而定)依數加倍發給。
鄉公所社會課07-6512440
高雄縣燕巢鄉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一律8,000元。
鄉公所民政課07-6161411
高雄縣茄萣鄉
每胎補助3,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鄉公所社會課07-6900001
高雄縣阿蓮鄉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5,000元,死產者5,000元。
鄉公所社會課07-6311177
高雄縣彌陀鄉
鄉公所社會課07-6191216
高雄縣田寮鄉
每胎補助3,000元~5,000元(視符合情形),雙胞胎依單胞胎補助金乘以2人。
鄉公所社會課07-6361475
高雄縣岡山鎮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鎮公所社政課07-6214193
高雄縣永安鄉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鄉公所社會課07-6912716
高雄縣橋頭鄉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鄉公所社會課07-6110246
高雄縣梓官鄉
95年12月31日前(含)出生且符合資格者,每胎補助2,000元。自96年1月1日起出生且符合資格者,每胎補助3,000元。
鄉公所社會課07-6174111
高雄縣桃源鄉
第1胎10,000元,第2胎以上20,000元。
鄉公所社福課07-6861132
高雄縣六龜鄉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含)以上者每增加1人依數發5,000元。
高雄縣湖內鄉
鄉公所社政課07-6991221
高雄縣那瑪夏鄉
第3胎(含)以上,每胎發放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每胎10,000 元。
鄉公所民政課07-6701001
高雄縣路竹鄉
單胎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 各胎10,000元。死產者5,000元。
鄉公所社會課07-6979207
高雄縣甲仙鄉
單胎6,000元,雙胞胎以上者, 一律12,000元。
鄉公所社會課07-6751002
高雄縣茂林鄉
鄉公所民政課07-6801045
高雄市
每生育1名新生兒發給6,000元,發放總額以新生兒數計。
社會局07-3373379-80
離島地區
金門縣
單胞胎20,000元,雙胞胎60,000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40,000元(自今年1月1日後出生嬰兒為限)
衛生局082-330697轉815
連江縣
衛生局0836-22095
澎湖縣湖溪鄉、白沙鄉、西嶼鄉
每一新生兒補助10,000元。
湖西鄉公所06-9921731
白沙鄉公所06-9931001
西嶼鄉公所06-9982611
澎湖縣望安鄉
每一新生兒補助3,000元
望安鄉公所06-9991150
澎湖縣七美鄉
每一新生兒補助5,000元。
七美鄉公所06-9971007
資料來源/內政部人口政策宣導標語徵求活動網站
以上資料不包含勞保生育津貼補助措施、各縣市政府低收入戶生育補助金或弱勢婦女生育補助金、其他相關育兒福利措施等。詳細內容可上內政部人口政策宣導網站查詢,或逕自洽詢各地方政府。礙於版面篇幅有限,各縣市政府發放生育金之「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無法一一載明,詳情請逕自洽詢各地方政府。
詳細資料請上網:內政部人口政策宣導標語徵求活動網站,點選欲查詢縣市查詢申請條件。
第一胎補助5,000元。
第1胎補助6,000元;第2胎補助10,000 元;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胎次以婦女生育胎數計算為準。
鎮公所03-4853286
037-320135
每次6,000元。
鄉公所社會課03-9501115 轉73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碧候村辦公處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03-9985112
每人補助5,000 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每胎補助5,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2.出生嬰兒為多胞胎者,媽媽營養金及新生兒用品禮盒均各依胎數等倍發給。
鄉公所04-26991105轉124
每胎3,000元。
新生兒禮金1,000元。
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30,000元、4胞胎以上100,000元。
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每名新生兒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補助6,000元,以此類推)。自99年1月1日起增列生育第1胎為雙胞胎,補助3,000元整(3胞胎補助6,000元,以此類推)。
每胎3,000元。
每胎補助10,000元。
鄉公所05-2521310轉11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高雄縣林園鄉
第1胎2,000元;第2胎2,000元;第3胎5,000元;第3胎以上之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鄉公所民政課07-6892100轉23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每胎6,000元。
每胎補助5,000元,第三胎(含)以上,每胎發放10,000元。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補助之金額為每胞胎第1胎10,000元,第2胎15,000元,第3胎(含以上)20,000元。前項情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每多1胞胎遞增5,000元,最多至20,000元計算之。
白沙鄉公所06-9931001
西嶼鄉公所06-9982611
以上資料不包含勞保生育津貼補助措施、各縣市政府低收入戶生育補助金或弱勢婦女生育補助金、其他相關育兒福利措施等。詳細內容可上內政部人口政策宣導網站查詢,或逕自洽詢各地方政府。礙於版面篇幅有限,各縣市政府發放生育金之「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無法一一載明,詳情請逕自洽詢各地方政府。
詳細資料請上網:內政部人口政策宣導標語徵求活動網站,點選欲查詢縣市查詢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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